当时方位:主页政策法规国家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处理法令2017年修正本(国务院令第304号)
中心提示: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处理,保证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能研讨,拟定本法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讨、实验、出产、加工、运营和进口、出动,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修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国令第687号),于2017年10月7日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正为:“(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规则的实验材料、检测方法等其他材料”。第三款修正为:“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收到请求后,应当托付具有检测条件和才能的技能检测安排进行检测,并安排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点评;安全点评合格的,方可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正为:“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质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要求的实验材料、检测方法等材料;契合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托付的、具有检测条件和才能的技能检测安排检测承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风险,并经安全点评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二)输出国家或许区域通过科学实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正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搬运的,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
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正为:“违背本法令规则,进口、带着、邮递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报检的,由口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对比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则处分。”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处理,保证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能研讨,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讨、实验、出产、加工、运营和进口、出动,有必要恪守本法令。
第三条本法令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使用基因工程技能改动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出产或许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首要包含: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许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法令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风险或许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处理作业。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处理作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处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维护、卫生、外经贸、查验检疫等有关部分的担任人组成,担任研讨、和谐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处理作业中的重大问题。
农业转基因生物依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风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详细区分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点评的规范和技能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
施行标识处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商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调整并发布。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讨与实验的安全点评处理作业,并树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担任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点评作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讨、出产、加工、查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维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点评作业的需求,能够托付具有检测条件和才能的技能检测安排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讨与实验的单位,应当具有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备和方法,保证农业转基因生物研讨与实验的安全,并树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担任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讨与实验的安全作业。
第十二条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讨的,应当在研讨开端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陈述。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一般应当通过中心实验、环境开释和出产性实验三个阶段。中心实验,是指在操控系统内或许操控条件下进行的小规划实验。环境开释,是指在天然条件下采纳相应安全方法所进行的中规划的实验。出产性实验,是指在出产和使用前进行的较大规划的实验。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讨完毕后,需求转入中心实验的,实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陈述。
第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需求从上一实验阶段转入下一实验阶段的,实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点评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同意转入下一实验阶段。
第十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的单位在出产性实验完毕后,能够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请求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收到请求后,应当托付具有检测条件和才能的技能检测安排进行检测,并安排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点评;安全点评合格的,方可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使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出产的或许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进行审定、挂号或许点评、批阅前,应当依照本法令第十六条的规则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合资或许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讨与实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同意。
第十九条出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获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颁布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出产答应证。
出产单位和个人请求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出产答应证,除应当契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条件外,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出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出产档案,载明出产地址、基因及其来历、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出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同意。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出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同意的种类、规模、安全处理要求和相应的技能规范安排出产、加工,并定时向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供给出产、加工、安全处理状况和产品流向的陈述。
第二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出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基因安全事故时,出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当即采纳安全补救方法,并向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陈述。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送、储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纳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操控方法,保证农业转基因生物运送、储存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运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获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颁布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运营答应证。
运营单位和个人请求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运营答应证,除应当契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条件外,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六条运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运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历、储存,运送和出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显着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出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担任标识;未标识的,不得出售。运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品和标识进行核对。运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出售的,应当从头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首要质料称号;有特别出售规模要求的,还应当载明出售规模,并在指定规模内出售。
第二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查看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映、设置和粘贴。
第三十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讨、实验的,引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契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方可同意:
第三十一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使用农业转基因生物出产的或许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契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方可同意实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法令的规则进行中心实验、环境开释和出产性实验:
(二)输出国家或许区域通过科学实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出产性实验完毕后,经安全点评合格,并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审定、挂号或许点评、批阅手续。
第三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质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请求,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要求的实验材料、检测方法等材料;契合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托付的、具有检测条件和才能的技能检测安排检测承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风险,并经安全点评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二)输出国家或许区域通过科学实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第三十三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入单位或许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同意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请求处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搬运的,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请求人请求之日起27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并告知请求人。
第三十六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供给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第三十七条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同意文件的,或许与证书、同意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许毁掉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依照规则标识的,从头标识后方可入境。
(一)问询被查看的研讨、实验、出产、加工、运营或许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好坏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供给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许其他材料;
(二)查阅或许仿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讨、实验、出产、加工、运营或许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材料等;
(五)在紧迫状况下,对不合法研讨、实验、出产、加工,运营或许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施行封存或许扣押。
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查看,应当予以支撑、合作,不得回绝、阻止监督查看人员依法实行职务。
第四十一条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风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有权宣告制止出产、加工、运营和进口,回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毁掉有关存在风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法令规则,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讨或许进行中心实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陈述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暂停研讨或许中心实验,期限改正。
第四十三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未经同意私行从事环境开释、出产性实验的,已获同意但未依照规则采纳安全处理、防备方法的,或许超越同意规模进行实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根据职权,责令中止实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在出产性实验完毕后,未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私行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出产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出产和使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背本法令第十八条规则,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同意,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讨与实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当即中止研讨与实验,期限补办批阅手续。
第四十六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未经同意出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许未依照同意的种类、规模、安全处理要求和技能规范出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根据职权,责令中止出产或许加工,没收违法出产或许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背本法令规则,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出产、运营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则制造、保存出产、运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根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同意,私行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背本法令规则,进口、带着、邮递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报检的,由口岸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对比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则处分。
第五十条违背本法令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处理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根据职权,责令期限改正,能够没收不合法出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能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冒充、假造、转让或许生意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根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二条违背本法令规则,在研讨、实验、出产、加工、储存、运送、出售或许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产生基因安全事故,形成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分违背本法令规则核发答应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同意文件的,或许核发答应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同意文件后不实行监督处理职责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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