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6-07 11:17:54 来源:米乐体育官网网页版 作者:米乐体育app手机官网下载

  《铜川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线月,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铜川市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切实做好干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促进抗旱减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旱灾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陕西省抗旱应急预案》《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干旱灾害防抗是指政府和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手段, 预防和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的活动。

  (1)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抗旱首要目标任务;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3)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重点协调粮食生产安全和民生工业用水,兼顾一般生产、生态和其他用水;

  (4)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 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5)坚持依法抗旱,科学抗旱,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专业队伍和群众抗旱结合。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铜川军分区副司令员任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任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能源局、市人防办、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支队、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桃曲坡水库灌溉中心、铜川供电公司、西铁局铜川车务段、电信铜川分公司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抗旱日常工作。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抗旱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对抗旱工作的部署安排;组织制定跨区域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指导各区县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做好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负责全市抗旱工作,组织领导抗旱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管理等工作。

  副总指挥长(铜川军分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长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驻铜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抗旱重大任务,参加抗旱减灾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工作,督促协调全市或相关方面的抗旱工作。

  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工作,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旱日常工作。

  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工作;负责旱情监测预报,组织实施抗旱应急水源调度、农村及城市供水缺水情况监测、灌溉等工作。

  组织全市抗旱减灾工作;指导水务部门编制抗旱规划,开展干旱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和实施抗旱预案;负责旱情会商研判工作;指导开展干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干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抗旱物资的储备、调配和管理;负责抗旱服务社会组织指导工作,负责旱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工作。

  区县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抗旱灾后重建等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并做好协调衔接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的抗旱工作;根据抗旱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协助征调抗旱应急物资,组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

  市公安局:维护抗旱减灾期间灾区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抢抗旱物资、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救灾工作的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抗旱基础设施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建设等资金安排,落实抗旱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协调干旱灾害防治工程、应急避险、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环境空气、水质、土壤等监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同时督促做好灾后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保障抗旱需要,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抗旱救灾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源监测,水量调度分析预警,水务行业旱灾防御;负责农村及城乡供水情况监测,负责全市应急备用水源的规划建设,承担抗旱灌溉和抗旱应急送水服务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干旱灾害监测和旱情影响分析评估,指导开展农业抗旱工作,推广农业抗旱新技术,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的抗旱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有关抗旱物资和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的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抗旱宣传报道。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干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干旱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系统的抗旱工作,做好灾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供水企业编制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备用水源调配管理,保障抗旱紧急期的城市安全供水。

  铜川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部队的抗旱工作;组织协调调动辖区内驻军、预备役部队、民兵执行抗旱送水、转移人员等重大救援救灾任务。

  武警铜川支队:负责组织和协调武警部队执行转移物资、抗旱减灾等重大抢险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警戒管理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预警信息;参与干旱灾害会商;组织开展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抢救遇险人员,处置因旱灾引发的次生灾害,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相关工作。

  省桃曲坡水库灌溉中心:负责编制水库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保障抗旱紧急期的安全供水。

  铜川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网系统的抗旱工作;负责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抗旱减灾用电供应。

  西铁局铜川车务段:负责辖区内铁路系统的抗旱工作;保障铁路运输抗旱减灾人员、物资、设备畅通。

  电信铜川分公司:根据抗旱救灾工作需要,及时调度应急通信资源,确保抗旱通信联络畅通。

  (1)农业干旱灾害等级划分: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Ⅰ级(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3-1)

  (2)城市干旱灾害等级划分: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Ⅰ级(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3-2)

  注: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出现连续两个严重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预警级别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见表3-3)。

  各级水务、农业农村、气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做好降水、河道流量、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水工程蓄水、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密切关注旱情动态变化,提早做好相关抗旱准备。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水务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向市防指报告旱灾信息,时限为:轻度干旱10日报告一次,中度干旱5日报告一次,严重干旱3日报告一次,特大干旱每日报告一次。

  (3)当两个以上区县(含两个)出现轻度、中度等级干旱时,市防指书面向省防总以及市政府报告;达到严重、特大干旱时,市防指书面向省防总报告的同时,市政府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1)思想准备。加强抗旱公益宣传,广泛利用报纸、微博、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等融媒体平台宣传普及抗旱节水知识,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指挥能力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乡抗旱预案、跨地区抗旱应急调水预案,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坚持把群众饮水安全作为抗旱工作的首要任务,做好水资源统筹规划,提早制定蓄水保供方案,加强蓄水工程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对因旱出现临时人饮困难的辖区及时调水送水,全力保障城乡群众生活饮水安全和工农业生产抗旱供水安全。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调配使用。做好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时开动各类灌溉设施,努力增加农业抗旱供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尽最大可能减轻旱灾对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影响。

  (5)预警准备。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及时传递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

  (6)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抗旱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根据《陕西省抗旱应急预案》规定,轻度、中度干旱预警信息由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严重、特大干旱预警信息由省防总发布。

  因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而出现供水大面积困难时,由当地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供水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各有关部门 和企事业单位、居民做好应急用水储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研究编制本地区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图,为抗旱减灾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1)按照干旱发生的范围和程度,抗旱应急响应分为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Ⅰ级(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2)进入干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负责组织水务、气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变化和程度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编制部门(行业)抗旱预案、重点工程抗旱预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生态抗旱预案,健全抗旱预案体系。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当全市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15〜30天、夏季10〜20 天、冬季20〜30天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在50〜60%之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10〜20%,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IV级抗旱应急响应。

  (1)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市防指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检查旱情、抗旱准备和抗旱措施落实情况。

  (2)受旱地区的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和抗旱工作领导;②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③按照预案规定及时落实抗旱措施;④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⑤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⑥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前提下尽量多蓄水。⑦对抗旱应急水源工程进行检查修复,落实管护责任和水源保障。

  当全市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31〜50天、夏季21〜30 天、冬季31〜60天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在40〜50%之间, 受旱面积比例达到20〜4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地发生人畜饮水临时困难时,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1)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区的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②及时通报和发布旱情信息;③按照抗旱预案规定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④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抗旱工作;⑤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统一调度;⑥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⑦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⑧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⑩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当全市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51〜75天、夏季31〜50 天、冬季61〜80天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在30〜40%之间, 受旱面积比例达到40〜6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城镇缺水率在20〜30%、农村人畜饮水发生区域性困难时,由市防指副总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II级抗旱应急响应。

  (1)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到重旱区指导抗旱工作,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区的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②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③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落实人饮解困为重点的抗旱措施;④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⑤在确保人饮安全的前提下开动水利设施投入抗旱灌溉,大力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新技术;⑥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压缩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⑦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适时启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⑧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车辆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⑨随时掌握有利天气,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⑩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当全市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75天、夏季50天、冬季80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低于30%,受旱面积比例达 到60%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缺水率在3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由市防指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I级抗旱应急响应。

  (1)市政府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

  (2)市防指加强抗旱应急水源、抗旱物资调度,派出专家组赴旱区加强技术指导,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全力支援受旱灾区做好抗旱工作。受旱地区的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② 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发布抗旱救灾信息;③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④及时启动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减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⑤按照抗旱预案规定,修建临时坝、堰、泵站、中浅井等小型应急水源工程设施挖掘水源潜力;⑥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⑦全面组织动员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⑧随时掌握有利天气,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⑨紧急安排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⑩组织饮水困难而又供水、送水不便的灾区居民临 时向供水有保障地区转移;○11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强化居民节水意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1)各级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各级共享使用。

  (2)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及时、准确、客观,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再及时了解补报。

  (3)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认真调查复核;对反映不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要及时完善纠正并复核补报。

  (1)出现干旱灾害后,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抗旱紧急措施,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2)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1)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变化,由批准机构适时解除抗旱应急响应。

  (2)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3)应急响应解除后,旱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各级水务、气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墒情、苗情、城市供水等旱情信息监测,加强抗旱通讯网络和旱情监测网络维护管理,实现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和上报。

  (1)应急队伍。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任务。

  (2)交通运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 各有关单位应完成所分配的应急送水任务。

  (3)医疗卫生。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检查消毒。

  (4)治安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受旱灾区治安秩序。

  (5)物资供应。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设立固定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器材,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6)资金筹措。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遭遇严重干旱、特大干旱灾害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各级发展改革、水务部门及时下达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计划。各项抗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城市和自备供水的重点企业应落实应急备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分别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水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自备水源井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大旱时能够及时启用,重点企业的应急自备水源由该企业负责建设维护。乡镇应做好应急水源管护,确保人畜饮水安全,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确保发挥抗旱效益。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抗旱专家库,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旱情趋势,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做好旱灾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要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抗旱减灾意识。要组织开展抗旱应急响应演练,确保在发生不同等级干旱时能够有效应对。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灾害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建议,综合提出干旱灾害评估报告,10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启动I级、II级抗旱应急响应的区、县政府接到干旱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

  启动I级、II级抗旱应急响应的区、县政府,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旱情缓解后,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供水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抗旱工作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认真对抗旱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

  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铜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1)干旱灾害: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利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2)防抗干旱灾害:指通过采取工程措施或非工程措施,预防和减轻旱灾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种活动。

  (4)连续无雨日数:指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无效降雨为小于5毫米/天)的天数。

  (5)降水距平值:指某一时段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7)成灾面积比例:指作物因旱造成作物产量比正常年减产3成及以上的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14)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15)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指某一时段水源工程蓄水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16)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指某一时段地下水埋深值与同时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17)干旱风险图:指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等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 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旱灾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18)抗旱预案:指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19)抗旱服务队:指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的组织。

  (20)社会化抗旱组织:指个人、联户或集体自主兴办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在旱情紧急时接受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21)城市干旱:指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

  《铜川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线月,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铜川市抗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切实做好干旱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促进抗旱减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旱灾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陕西省抗旱应急预案》《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干旱灾害防抗是指政府和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手段, 预防和减少干旱灾害损失的活动。

  (1)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始终作为抗旱首要目标任务;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3)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以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重点协调粮食生产安全和民生工业用水,兼顾一般生产、生态和其他用水;

  (4)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 最大程度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5)坚持依法抗旱,科学抗旱,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参与,专业队伍和群众抗旱结合。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铜川军分区副司令员任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任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能源局、市人防办、铜川军分区、武警铜川支队、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省桃曲坡水库灌溉中心、铜川供电公司、西铁局铜川车务段、电信铜川分公司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抗旱日常工作。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抗旱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对抗旱工作的部署安排;组织制定跨区域抗旱应急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指导各区县实施抗旱减灾措施,做好灾后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

  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市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负责全市抗旱工作,组织领导抗旱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管理等工作。

  副总指挥长(铜川军分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长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驻铜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抗旱重大任务,参加抗旱减灾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工作,督促协调全市或相关方面的抗旱工作。

  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工作,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旱日常工作。

  指挥长(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工作;负责旱情监测预报,组织实施抗旱应急水源调度、农村及城市供水缺水情况监测、灌溉等工作。

  组织全市抗旱减灾工作;指导水务部门编制抗旱规划,开展干旱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和实施抗旱预案;负责旱情会商研判工作;指导开展干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干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抗旱物资的储备、调配和管理;负责抗旱服务社会组织指导工作,负责旱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工作。

  区县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抗旱灾后重建等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并做好协调衔接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系统的抗旱工作;根据抗旱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需要,协助征调抗旱应急物资,组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

  市公安局:维护抗旱减灾期间灾区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抢抗旱物资、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救灾工作的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抗旱基础设施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建设等资金安排,落实抗旱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协调干旱灾害防治工程、应急避险、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保障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环境空气、水质、土壤等监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同时督促做好灾后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保障抗旱需要,优先运送抗旱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抗旱救灾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源监测,水量调度分析预警,水务行业旱灾防御;负责农村及城乡供水情况监测,负责全市应急备用水源的规划建设,承担抗旱灌溉和抗旱应急送水服务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干旱灾害监测和旱情影响分析评估,指导开展农业抗旱工作,推广农业抗旱新技术,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的抗旱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有关抗旱物资和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的抗旱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抗旱宣传报道。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干旱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干旱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系统的抗旱工作,做好灾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报经市政府同意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供水企业编制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备用水源调配管理,保障抗旱紧急期的城市安全供水。

  铜川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部队的抗旱工作;组织协调调动辖区内驻军、预备役部队、民兵执行抗旱送水、转移人员等重大救援救灾任务。

  武警铜川支队:负责组织和协调武警部队执行转移物资、抗旱减灾等重大抢险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秩序、警戒管理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及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预警信息;参与干旱灾害会商;组织开展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抢救遇险人员,处置因旱灾引发的次生灾害,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等相关工作。

  省桃曲坡水库灌溉中心:负责编制水库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保障抗旱紧急期的安全供水。

  铜川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网系统的抗旱工作;负责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保障抗旱减灾用电供应。

  西铁局铜川车务段:负责辖区内铁路系统的抗旱工作;保障铁路运输抗旱减灾人员、物资、设备畅通。

  电信铜川分公司:根据抗旱救灾工作需要,及时调度应急通信资源,确保抗旱通信联络畅通。

  (1)农业干旱灾害等级划分: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Ⅰ级(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3-1)

  (2)城市干旱灾害等级划分: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Ⅰ级(特大干旱)四个等级。(见表3-2)

  注: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出现连续两个严重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预警级别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见表3-3)。

  各级水务、农业农村、气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做好降水、河道流量、气温、土壤墒情、农作物受旱程度、水工程蓄水、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密切关注旱情动态变化,提早做好相关抗旱准备。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水务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按照《防汛抗旱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向市防指报告旱灾信息,时限为:轻度干旱10日报告一次,中度干旱5日报告一次,严重干旱3日报告一次,特大干旱每日报告一次。

  (3)当两个以上区县(含两个)出现轻度、中度等级干旱时,市防指书面向省防总以及市政府报告;达到严重、特大干旱时,市防指书面向省防总报告的同时,市政府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1)思想准备。加强抗旱公益宣传,广泛利用报纸、微博、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等融媒体平台宣传普及抗旱节水知识,增强全民防抗干旱灾害意识,做好防大旱、抗大灾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部署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指挥能力建设,完善抗旱保障机制。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城乡抗旱预案、跨地区抗旱应急调水预案,抓好预案各环节应对措施落实。坚持把群众饮水安全作为抗旱工作的首要任务,做好水资源统筹规划,提早制定蓄水保供方案,加强蓄水工程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对因旱出现临时人饮困难的辖区及时调水送水,全力保障城乡群众生活饮水安全和工农业生产抗旱供水安全。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和器材,合理调配使用。做好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及时开动各类灌溉设施,努力增加农业抗旱供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尽最大可能减轻旱灾对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影响。

  (5)预警准备。健全各级旱情测报站(网),及时传递旱情、灾情信息和抗旱指挥调度指令。

  (6)抗旱检查。实行以查旱情、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行动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抗旱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责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根据《陕西省抗旱应急预案》规定,轻度、中度干旱预警信息由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布,严重、特大干旱预警信息由省防总发布。

  因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而出现供水大面积困难时,由当地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供水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各有关部门 和企事业单位、居民做好应急用水储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结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研究编制本地区干旱风险图和人饮风险图,为抗旱减灾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1)按照干旱发生的范围和程度,抗旱应急响应分为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Ⅰ级(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2)进入干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负责组织水务、气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根据实时旱情变化和程度启动相关抗旱应急响应。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编制部门(行业)抗旱预案、重点工程抗旱预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生态抗旱预案,健全抗旱预案体系。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抗旱工作,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当全市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15〜30天、夏季10〜20 天、冬季20〜30天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在50〜60%之间,受旱面积比例达到10〜20%,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影响,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IV级抗旱应急响应。

  (1)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市防指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检查旱情、抗旱准备和抗旱措施落实情况。

  (2)受旱地区的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和抗旱工作领导;②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③按照预案规定及时落实抗旱措施;④下达落实城镇供水及农田灌溉计划;⑤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⑥水库在保证防汛安全前提下尽量多蓄水。⑦对抗旱应急水源工程进行检查修复,落实管护责任和水源保障。

  当全市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31〜50天、夏季21〜30 天、冬季31〜60天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在40〜50%之间, 受旱面积比例达到20〜4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地发生人畜饮水临时困难时,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

  (1)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区的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②及时通报和发布旱情信息;③按照抗旱预案规定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④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抗旱工作;⑤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统一调度;⑥开动所有水利设施灌溉供水;⑦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⑧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⑨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⑩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当全市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51〜75天、夏季31〜50 天、冬季61〜80天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在30〜40%之间, 受旱面积比例达到40〜60%,旱情对农作物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城镇缺水率在20〜30%、农村人畜饮水发生区域性困难时,由市防指副总指挥长或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II级抗旱应急响应。

  (1)市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到重旱区指导抗旱工作,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区的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②加密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报;③及时按照抗旱预案组织落实人饮解困为重点的抗旱措施;④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⑤在确保人饮安全的前提下开动水利设施投入抗旱灌溉,大力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新技术;⑥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压缩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⑦抢修抗旱应急工程或增建临时抗旱设施,适时启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⑧组织抗旱服务队和社会车辆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⑨随时掌握有利天气,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⑩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当全市或区域内春季大面积连续75天、夏季50天、冬季80天以上无有效降水,土壤相对湿度低于30%,受旱面积比例达 到60%以上,旱情使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缺水率在30%以上,农村人畜饮水面临严重困难,社会经济发展遭受重大影响时,由市防指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I级抗旱应急响应。

  (1)市政府发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组到重灾区检查指导和慰问受灾群众。

  (2)市防指加强抗旱应急水源、抗旱物资调度,派出专家组赴旱区加强技术指导,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全力支援受旱灾区做好抗旱工作。受旱地区的区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如下应急行动措施:①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② 加密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发布抗旱救灾信息;③实施受旱地区抗旱水源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④及时启动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减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⑤按照抗旱预案规定,修建临时坝、堰、泵站、中浅井等小型应急水源工程设施挖掘水源潜力;⑥加强城乡节约用水管理和监督,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⑦全面组织动员抗旱服务队和社会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⑧随时掌握有利天气,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⑨紧急安排抗旱应急和救灾安置资金;⑩组织饮水困难而又供水、送水不便的灾区居民临 时向供水有保障地区转移;○11加强防灾减灾宣传,强化居民节水意识,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1)各级要加强旱情、灾情、抗旱动态等信息的收集,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归口处理、各级共享使用。

  (2)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及时、准确、客观,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先报告基本情况后再及时了解补报。

  (3)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旱情、灾情、抗旱动态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认真调查复核;对反映不实和存在缺失遗漏的,要及时完善纠正并复核补报。

  (1)出现干旱灾害后,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抗旱紧急措施,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2)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旱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发展蔓延。

  出现严重干旱灾害后,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投入抗旱救灾。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1)当干旱灾害解除或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旱情变化,由批准机构适时解除抗旱应急响应。

  (2)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3)应急响应解除后,旱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各级水务、气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墒情、苗情、城市供水等旱情信息监测,加强抗旱通讯网络和旱情监测网络维护管理,实现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和上报。

  (1)应急队伍。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做好抗旱应急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统一调配抗旱服务队和民间抗旱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公民有义务承担抗旱救灾任务。

  (2)交通运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抗旱物资运输, 各有关单位应完成所分配的应急送水任务。

  (3)医疗卫生。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受旱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服务队到灾区防病治病,开展饮水卫生检查消毒。

  (4)治安管理。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受旱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旱设施、干扰抗旱工作的违法行为,维护受旱灾区治安秩序。

  (5)物资供应。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设立固定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器材,加强储备管理和更新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做好抗旱所需电力、油料、化肥、农药、种子、防疫药物等物资、器材的储备与供应。

  (6)资金筹措。按照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应筹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遭遇严重干旱、特大干旱灾害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和拨付抗旱资金,各级发展改革、水务部门及时下达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计划。各项抗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城市和自备供水的重点企业应落实应急备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分别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水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自备水源井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大旱时能够及时启用,重点企业的应急自备水源由该企业负责建设维护。乡镇应做好应急水源管护,确保人畜饮水安全,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确保发挥抗旱效益。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抗旱专家库,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旱情趋势,组织开展抗旱技术讲座和培训,做好旱灾防抗过程中的现场技术指导与服务。要建立旱情监测、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抗旱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要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抗旱减灾意识。要组织开展抗旱应急响应演练,确保在发生不同等级干旱时能够有效应对。

  旱灾预警解除后,受旱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灾害评估组,及时对干旱灾害损失和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同时征求社会各界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建议,综合提出干旱灾害评估报告,10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启动I级、II级抗旱应急响应的区、县政府接到干旱灾害评估报告后,应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抗旱救灾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抗旱救灾帮扶措施。

  启动I级、II级抗旱应急响应的区、县政府,可根据干旱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抗旱救灾。

  旱情缓解后,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供水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抗旱工作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认真对抗旱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

  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铜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1)干旱灾害: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利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2)防抗干旱灾害:指通过采取工程措施或非工程措施,预防和减轻旱灾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种活动。

  (4)连续无雨日数:指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无效降雨为小于5毫米/天)的天数。

  (5)降水距平值:指某一时段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7)成灾面积比例:指作物因旱造成作物产量比正常年减产3成及以上的面积与作物受旱面积之比。

  (14)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15)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指某一时段水源工程蓄水量与同时段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16)地下水埋深下降值:指某一时段地下水埋深值与同时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17)干旱风险图:指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等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 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旱灾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18)抗旱预案:指在现有抗旱工程设施条件和实际抗旱能力情况下,针对不同等级干旱而预先制定的抗旱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19)抗旱服务队:指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的组织。

  (20)社会化抗旱组织:指个人、联户或集体自主兴办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在旱情紧急时接受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21)城市干旱:指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