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珍经过邮递方法向省司法厅提交5份信息揭露恳求表,要求揭露苏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行政庭三名法官的司法考试成绩及法官等级信息,恳求表记载所需信息用处为“日子、维权”。省司法厅于同年7月11日作出答复,以为李银珍提出的信息揭露恳求不契合《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揭露法令》(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第十三条的规则,李银珍不服,于2014年8月31日向司法部恳求行政复议,司法部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司复决63号《行政复议决议》,保持省司法厅作出的答复。李银珍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省司法厅在法定期限内揭露苏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行政庭三名法官的司法考试成绩信息。
原审法院以为,《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第十三条规则,除本法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则的行政机关自动揭露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还能够依据本身出产、日子、科研等特殊需求,向国务院部分、、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当地公民政府部分恳求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则,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揭露恳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恳求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予以答复。李银珍于2014年7月4日向省司法厅提出信息揭露恳求,省司法厅收到后,于同年7月11日作出答复契合上述规则,行政程序合法。关于李银珍建议的其提出涉案政府信息揭露恳求的意图在于了解法官状况以行使逃避权的问题,原审法院经检查以为,李银珍如以为法官与案子存在利害关系或许影响案子公平审理,能够提出逃避恳求,但法官的司法考试成绩与其行使逃避权并无相关,而法官的任职资历由有权机关进行确定,李银珍要求揭露的相关信息与其本身出产、日子、科研等需求无关。省司法厅作出的答复具有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原审法院按照《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则判定驳回李银珍的诉讼恳求。
上诉人李银珍上诉称:1、上诉人恳求揭露的相关法官司法考试成绩归于省司法厅在实行其行政责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信息,归于《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第二条规则的政府信息,省司法厅未予以揭露过错。2、原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恳求本院吊销原审判定,依法改判。
本院以为,《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第二条规则,本法令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实行责任过程中制造或许获取的,以必定方式记载、保存的信息。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行政机关在揭露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保存国家隐秘法》以及其他法令、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对拟揭露的政府信息进行检查。《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揭露行政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则,不归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归于不予揭露规模或许依法不归于被告揭露的,被告现已实行法定奉告或许阐明理由责任的,公民法院应当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本案中,上诉人李银珍向被上诉人省司法厅提交政府信息揭露恳求表,要求揭露苏州市中级公民法院行政庭三名法官的司法考试成绩及法官等级信息。首要,因相关法官的法官等级信息不归于省司法厅实行法定责任中制造或许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归于省司法厅揭露。其次,《国家司法密作业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则,国家司法考试完毕后未发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等归于作业隐秘,未经司法部同意不得揭露。李银珍恳求揭露相关法官的司法考试成绩与其出产、日子、科研需求无直接相关,且在未经司法部同意的状况下,不归于省司法厅的揭露规模。省司法厅在收到李银珍的政府信息揭露恳求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揭露答复,对李银珍恳求揭露的事项未予揭露并无不当,行政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