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处理法令》现已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处理法令》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依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农药处理法令〉的决议》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处理,保证农药质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维护农业、林业出产和生态环境,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防备、操控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理植物、昆虫成长的化学合成或许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许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一)防备、操控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含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防备、操控危害河流堤堰、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担任有关的农药监督处理作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处理作业的安排领导,将农药监督处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农药监督处理作业的展开。
第五条农药出产企业、农药运营者应当对其出产、运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用性担任,自觉承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家鼓舞和支撑研发、出产、运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动农药专业化运用,促进农药工业晋级。
对在农药研发、推行和监督处理等作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予以赞誉或许奖赏。
第七条国家施行农药挂号准则。农药出产企业、向我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法令的规则请求农药挂号,新农药研发者能够依照本法令的规则请求农药挂号。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所属的担任农药检定作业的安排担任农药挂号具体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所属的担任农药检定作业的安排帮忙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挂号具体作业。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维护、粮食、工业行业处理、安全出产监督处理等有关部分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引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维护、粮食、工业行业处理、安全出产监督处理等有关部分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新农药的挂号实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40个作业日内对实验的安全危险及其防范办法进行检查,契合条件的,准予挂号实验;不契合条件的,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条挂号实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确认的挂号实验单位依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的规则进行。
与已获得我国农药挂号的农药组成成分、运用规模和运用办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实验,但已获得我国农药挂号的农药依照本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则在挂号材料维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挂号证持有人授权赞同。
第十一条挂号实验完毕后,请求人应当向地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提出农药挂号请求,并提交挂号实验陈述、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查验办法等请求材料;请求新农药挂号的,还应当供给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提出初审定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
向我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请求农药挂号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材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区域)挂号、运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提出请求。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受理请求或许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报送的请求材料后,应当安排检查和挂号评定,并自收到评定定见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批阅决议,契合条件的,核发农药挂号证;不契合条件的,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药挂号证应当载明农药称号、剂型、有用成分及其含量、毒性、运用规模、运用办法和剂量、挂号证持有人、挂号证号以及有用期等事项。
农药挂号证有用期为5年。有用期届满,需求持续出产农药或许向我国出口农药的,农药挂号证持有人应当在有用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请求连续。
农药挂号证载明事项产生变化的,农药挂号证持有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的规则请求改动农药挂号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应当及时公告农药挂号证核发、连续、改动状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定量规则、查验办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十四条新农药研发者能够转让其已获得挂号的新农药的挂号材料;农药出产企业能够向具有相应出产能力的农药出产企业转让其已获得挂号的农药的挂号材料。
第十五条国家对获得初次挂号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请求人提交的其自己所获得且未发表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施行维护。
自挂号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请求人未经已获得挂号的请求人赞同,运用前款规则的数据请求农药挂号的,挂号机关不予挂号;可是,其他请求人提交其自己所获得的数据的在外。
第十六条农药出产应当契合国家工业政策。国家鼓舞和支撑农药出产企业选用先进技能和先进处理标准,进步农药的安全性、有用性。
第十七条国家施行农药出产答应准则。农药出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依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的规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请求农药出产答应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批阅决议,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对。契合条件的,核发农药出产答应证;不契合条件的,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安全出产、环境维护等法令、行政法规对企业出产条件有其他规则的,农药出产企业还应当恪守其规则。
第十八条农药出产答应证应当载明农药出产企业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担任人)、出产规模、出产地址以及有用期等事项。
农药出产答应证有用期为5年。有用期届满,需求持续出产农药的,农药出产企业应当在有用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请求连续。
农药出产答应证载明事项产生变化的,农药出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的规则请求改动农药出产答应证。
第十九条托付加工、分装农药的,托付人应当获得相应的农药挂号证,受托人应当获得农药出产答应证。
第二十条农药出产企业收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查验合格证和有关答应证明文件,不得收购、运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查验合格证、未依法获得有关答应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出产企业应当树立原材料进货记载准则,照实记载原材料的称号、有关答应证明文件编号、标准、数量、供货人称号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载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农药出产企业应当严厉依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出产,保证农药产品与挂号农药共同。农药出厂出售,应当经质量查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查验合格证。
农药出产企业应当树立农药出厂出售记载准则,照实记载农药的称号、标准、数量、出产日期和批号、产品质量查验信息、购货人称号及其联系方式、出售日期等内容。农药出厂出售记载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则,并印制或许贴有标签。国家鼓舞农药出产企业运用可收回的农药包装材料。
农药标签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的规则,以中文标示农药的称号、剂型、有用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运用规模、运用办法和剂量、运用技能要求和注意事项、出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剧毒、高毒农药以及运用技能要求严厉的其他农药等约束运用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示“约束运用”字样,并注明运用的特别约束和特殊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标示安全距离期。
第二十三条农药出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动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示虚伪、误导运用者的内容。
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标示全部内容的,应当一起附具阐明书,阐明书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标签内容共同。
第二十四条国家施行农药运营答应准则,但运营卫生用农药的在外。农药运营者应当具有下列条件,并依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的规则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请求农药运营答应证:
(一)有具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了解农药处理规则,能够辅导安全合理运用农药的运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产品以及饮用水水源、日子区域等有用阻隔的运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并装备与所请求运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备;
(三)有与所请求运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处理、台账记载、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处理等准则。
运营约束运用农药的,还应当装备相应的用药辅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能人员,并依照地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的规则施行定点运营。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批阅决议。契合条件的,核发农药运营答应证;不契合条件的,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农药运营答应证应当载明农药运营者称号、居处、担任人、运营规模以及有用期等事项。
农药运营答应证有用期为5年。有用期届满,需求持续运营农药的,农药运营者应当在有用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请求连续。
农药运营答应证载明事项产生变化的,农药运营者应当依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的规则请求改动农药运营答应证。
获得农药运营答应证的农药运营者树立分支安排的,应当依法请求改动农药运营答应证,并向分支安排地址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存案,其分支安排免予处理农药运营答应证。农药运营者应当对其分支安排的运营活动担任。
第二十六条农药运营者收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查验合格证以及有关答应证明文件,不得向未获得农药出产答应证的农药出产企业或许未获得农药运营答应证的其他农药运营者收购农药。
农药运营者应当树立收购台账,照实记载农药的称号、有关答应证明文件编号、标准、数量、出产企业和供货人称号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收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农药运营者应当树立出售台账,照实记载出售农药的称号、标准、数量、出产企业、购买人、出售日期等内容。出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运营者应当向购买人问询病虫害产生状况并科学引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检查病虫害产生状况,并正确阐明农药的运用规模、运用办法和剂量、运用技能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第二十八条农药运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增加任何物质,不得收购、出售包装和标签不契合规则,未附具产品质量查验合格证,未获得有关答应证明文件的农药。
运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产品分柜出售;运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运营场所内运营食物、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第二十九条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我国出售农药。境外企业在我国出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我国树立出售安排或许托付契合条件的我国署理安排出售。
向我国出口的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阐明书,契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依法查验合格。制止进口未获得农药挂号证的农药。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农药运用辅导、服务作业,树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运用准则,并依照防备为主、归纳防治的要求,安排推行农药科学运用技能,标准农药运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分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运用的技能辅导,环境维护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农药运用过程中环境维护和污染防治的技能辅导。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安排植物维护、农业技能推行等安排向农药运用者供给免费技能培训,进步农药安全、合理运用水平。
国家鼓舞农业科研单位、有关校园、农人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安排和专业人员为农药运用者供给技能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经过推行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办法,逐渐削减农药运用量。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拟定并安排施行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方案;对施行农药减量方案、自愿削减农药运用量的农药运用者,给予鼓舞和扶持。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鼓舞和扶持树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安排,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约束运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辅导、标准和处理,进步病虫害防治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辅导农药运用者有方案地轮换运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第三十三条农药运用者应当恪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运用准则,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纳必要的防护办法,避免产生农药运用事端。
约束运用农药的运营者应当为农药运用者供给用药辅导,并逐渐供给一致用药服务。
第三十四条农药运用者应当严厉依照农药的标签标示的运用规模、运用办法和剂量、运用技能要求和注意事项运用农药,不得扩展运用规模、加大用药剂量或许改动运用办法。
标签标示安全距离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成前应当依照安全距离期的要求中止运用。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出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第三十五条农药运用者应当维护环境,维护有利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维护区、河道内丢掉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许清洗施药器械。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出产企业、食物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安排和从事农产品出产的农人专业合作社等应当树立农药运用记载,照实记载运用农药的时刻、地址、目标以及农药称号、用量、出产企业等。农药运用记载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舞农药运用者妥善搜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出产企业、农药运营者应当收回农药废弃物,避免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端的产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维护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国务院财务部分等部分拟定。
第三十八条产生农药运用事端,农药运用者、农药出产企业、农药运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陈述当地农业主管部分。
接到陈述的农业主管部分应当当即采纳办法,避免事端扩展,一起告诉有关部分采纳相应办法。形成农药中毒事端的,由农业主管部分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安排查询处理,卫生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当即对遭到损伤的人员安排医疗救治;形成环境污染事端的,由环境维护等有关部分依法安排查询处理;形成储粮药剂运用事端和农作物药害事端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分安排技能鉴定和查询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防治突发严重病虫害等紧迫需求,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能够决议暂时出产、运用规则数量的未获得挂号或许禁用、约束运用的农药,必要时应当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分决议暂时约束出口或许暂时进口规则数量、种类的农药。
前款规则的农药,应当在运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的监督和辅导下运用。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定时查询计算农药出产、出售、运用状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农药出产、运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发布;发现违法出产、运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办。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实行农药监督处理职责,能够依法采纳下列办法:
(五)查封、扣押违法出产、运营、运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出产、运营、运用农药的东西、设备、原材料等;
第四十二条国家树立农药召回准则。农药出产企业发现其出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许较大危险的,应当当即中止出产,告诉有关运营者和运用者,向地址地农业主管部分陈述,自动召回产品,并记载告诉和召回状况。
农药运营者发现其运营的农药有前款规则的景象的,应当当即中止出售,告诉有关出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地址地农业主管部分陈述,并记载中止出售和告诉状况。
农药运用者发现其运用的农药有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景象的,应当当即中止运用,告诉运营者,并向地址地农业主管部分陈述。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应当安排担任农药检定作业的安排、植物维护安排对已挂号农药的安全性和有用性进行监测。
发现已挂号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许较大危险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应当安排农药挂号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依据评定成果撤消、改动相应的农药挂号证,必要时应当决议禁用或许约束运用并予以公告。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获得农药挂号证而出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依照假农药处理。
第四十六条假农药、残次农药和收回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运营资质的单位会集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出产企业、农药运营者承当;农药出产企业、农药运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地址地县级人民政府财务列支。
第四十七条制止假造、变造、转让、租借、出借农药挂号证、农药出产答应证、农药运营答应证等答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和担任农药检定作业的安排及其作业人员,不得参加农药出产、运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职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负有职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不实行监督处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出产、运营活动形成严重损失或许恶劣社会影响;
第五十条农药挂号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农药挂号评定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从农药挂号评定委员会开除;归于国家作业人员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一条挂号实验单位出具虚伪挂号实验陈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从挂号实验单位中开除,5年内不再受理其挂号实验单位确认请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二条未获得农药出产答应证出产农药或许出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出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出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出产的东西、设备、原材料等,违法出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出产答应证和相应的农药挂号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获得农药出产答应证的农药出产企业不再契合规则条件持续出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许整改后仍不契合规则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出产答应证。
农药出产企业出产残次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出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出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出产的东西、设备、原材料等,违法出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出产答应证和相应的农药挂号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托付未获得农药出产答应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许托付加工、分装假农药、残次农药的,对托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则处分。
第五十三条农药出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出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出产的原材料等,违法出产的产品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许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出产答应证和相应的农药挂号证:
(一)收购、运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查验合格证、未依法获得有关答应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第五十四条农药出产企业不实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出售记载准则,或许不实行农药废弃物收回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许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出产答应证和相应的农药挂号证。
第五十五条农药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运营的东西、设备等,违法运营的农药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则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运营答应证。
获得农药运营答应证的农药运营者不再契合规则条件持续运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许整改后仍不契合规则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运营答应证。
第五十六条农药运营者运营残次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中止运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运营的东西、设备等,违法运营的农药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运营答应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七条农药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运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许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运营答应证:
(一)树立分支安排未依法改动农药运营答应证,或许未向分支安排地址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存案;
(二)向未获得农药出产答应证的农药出产企业或许未获得农药运营答应证的其他农药运营者收购农药;
(三)收购、出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查验合格证或许包装、标签不契合规则的农药;
第五十八条农药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许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运营答应证:
第五十九条境外企业直接在我国出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出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运营的东西、设备等,违法运营的农药货值金额缺乏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挂号证。
获得农药挂号证的境外企业向我国出口残次农药情节严重或许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分撤消相应的农药挂号证。
第六十条农药运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农药运用者为农产品出产企业、食物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安排和从事农产品出产的农人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运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不依照农药的标签标示的运用规模、运用办法和剂量、运用技能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距离期运用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出产或许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有前款第二项规则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第六十一条农产品出产企业、食物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安排和从事农产品出产的农人专业合作社等不实行农药运用记载准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许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假造、变造、转让、租借、出借农药挂号证、农药出产答应证、农药运营答应证等答应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许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三条未获得农药出产答应证出产农药,未获得农药运营答应证运营农药,或许被撤消农药挂号证、农药出产答应证、农药运营答应证的,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出产、运营活动。
农药出产企业、农药运营者招用前款规则的人员从事农药出产、运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农药出产答应证、农药运营答应证。
第六十四条出产、运营的农药形成农药运用者人身、产业危害的,农药运用者能够向农药出产企业要求补偿,也能够向农药运营者要求补偿。归于农药出产企业职责的,农药运营者补偿后有权向农药出产企业追偿;归于农药运营者职责的,农药出产企业补偿后有权向农药运营者追偿。
第六十五条请求农药挂号的,请求人应当依照自愿有偿的准则,与挂号实验单位洽谈确认挂号实验费用。